“售卖4元过时零食补偿千元”是一堂普法课
发布时间:
2025-09-2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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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正在接未成年后代下学时,正在学校附近某超市破费4元为后代购得零食1袋。食物包拆上记录出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遂告状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买到无平安保障的过时零食,依法索赔,无疑是消费者的合理,但价值1元零食索赔高达千元,能否是“狮子大张口”?这是本案例的关心核心,也是令不少商家质疑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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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消费者也应留意食物平安问题,采办食物时尽量选择正轨超市或商铺,不要选择无证运营店肆或摊点,也不克不及廉价,给孩子采办一些“三无”零食。此外,还该当寄望食物的储存前提,确保食物放正在标签要求的前提下储存,万万不要食用过时或已变质的食物。(丁家发)。
其实,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出产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者运营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补偿丧失外,由此可见,颜某提出领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令根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补偿颜某1000元。而超市为本身付出250倍补偿的价格,一点也不冤。
食物平安无小事,涉校园食物平安尤为主要,将对孩子们的生命健康平安形成。这家超市售卖1袋4元钱的过时零食,却方法取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无疑具有强大的力。笔者认为,这起“售卖4元过时零食补偿千元”的典型案例,给商家上了一堂普法课,警示商家必需售卖及格的食物,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平安”。
校园周边超市发卖过时食物,依法承担赏罚性补偿义务。日前,最高遴选发布8个涉校园食物平安典型案例,无力涉校园食物平安违法犯罪。此中,一所学校附近某超市因售卖1袋4元钱的过时零食,被法院判决领取消费者赏罚性补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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